七、回售實施時間安排
時間
事項
2014年12月18日
發(fā)布關于公司債券回售的公告
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
發(fā)布關于公司債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回售申報期
2014年12月25日
發(fā)布關于回售申報情況的公告
2014年12月29日
回售資金發(fā)放日,有效申報回售的“122115”債券完成資金清算交割
2014年12月29日
發(fā)布關于回售實施結果的公告
八、風險提示及相關處理
?。ㄒ唬?ldquo;122115”債券兌付風險
為解決“122115”債券兌付危機,公司已制訂了《應收賬款快速處置方案》和《通過出售應收賬款、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和股份讓渡解決公司債券兌付的方案》(以下簡稱“《轉增方案》”)。上述方案的主要內(nèi)容和進展情況公司前期已進行了公告。
目前,《轉增方案》得以實施,除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社會公眾股外的其他股東簽署相應書面承諾文件、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通過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決議外,還需要滿足其他多項條件。公司與意向投資人正就《轉增方案》得以實施的其他條件進行溝通,以盡快確定《轉增方案》是否實施,爭取在公司債券回售資金發(fā)放日前資金及時到位。如果在意向投資人要求的時間前,《轉增方案》實施的其他條件未得到滿足(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資人同意修改條件但修改后的條件仍未得到滿足的情形),則《轉增方案》仍存在無法實施的風險。
如果《轉增方案》能夠順利實施,則公司將收到意向投資人用于購買公司部分應收款的資金即17.8億元,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8日可用于償還公司債券的資金為6.62億元,兩項合計24.42億元;“122115”債券的相關持有人如全部選擇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公司屆時需要支付本息合計27.684億元;兩者相抵,公司仍將存在兌付資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發(fā)生且公司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籌集到足額資金彌補缺口,則屆時公司仍將面臨公司債券本息不能按期足額兌付的風險。
鑒于《轉增方案》能否實施仍存在不確定性,且《轉增方案》實施后仍存在兌付資金缺口,為保障“122115”債券按期足額兌付,公司同時就《應收賬款快速處置方案》與外部第三方持續(xù)進行溝通商談。《應收賬款快速處置方案》涉及多家外部第三方溝通商談事宜,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此,公司目前難以對僅執(zhí)行《應收賬款快速處置方案》能否保障“122115”債券本息按期足額兌付作出準確判斷。
鑒于相關風險因素的客觀存在,且公司用于兌付公司債券回售的資金尚未足額到位,公司目前難以對“122115”債券的相關持有人行使回售選擇權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額兌付做出準確判斷。如果“122115”債券相關持有人行使回售選擇權時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兌付本息,后續(xù)可能產(chǎn)生重大風險,對于該等風險的類型、影響程度等公司目前難以作出準確判斷。
?。ǘ┍敬位厥鄣韧?ldquo;122115”債券持有人于“122115”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張的價格賣出“122115”債券。請“122115”債券持有人對是否申報本次回售作出審慎判斷和決定,本公告不構成對“122115”債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選擇權的建議。
?。ㄈ┥辖凰鶎緜瘜嵭?ldquo;凈價交易,全價結算”,即“122115”債券按凈價進行申報和成交,以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之和作為結算價格。
?。ㄋ模├⒌亩悇仗幚?/div>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guī)和文件的規(guī)定,“122115”債券個人投資者(含證券投資基金)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每手“122115”債券面值1,000元實際派發(fā)利息為48.00元(稅后)。“122115”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tǒng)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wǎng)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wǎng)點自行承擔。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guī)和文件的規(guī)定,對于持有“122115”債券的居民企業(yè),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22115”面值1,000元實際派發(fā)利息為60.00元(含稅)。
3.對于持有“122115”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yè)(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根據(j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fā)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guī)定,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發(fā)行人“122115”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yè)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yè)上述企業(yè)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yè)派發(fā)債券稅后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fā)行人,然后由債券發(fā)行人向當?shù)囟悇詹块T繳納。
九、聯(lián)系方式
1.發(fā)行人: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剛(代)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000931,股吧)大街59號文化大廈
聯(lián)系人:魏曉靜、楊富玨、周楊
電話:010-62515566
傳真:010-62511713
郵政編碼:100872
2.債券受托管理人: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蓀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聯(lián) 系 人:賈楠、潘醒東
聯(lián)系電話:010-58328888
傳 真:010-58328964
郵政編碼:100033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