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年初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由此可見,立法先行,應當成為我國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的首要任務?!?br />
從國際經驗看,以石油行業(yè)為例,大多數國家石油公司的改革路徑:立法先行,確定改革方向和重點,全面實現(xiàn)政企分開;進而實施股份制改革,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確立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地位;再進行國際通行規(guī)則下的市場化運作。
目前,我國能源領域的立法主要由電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節(jié)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部門法組成。作為能源領域的綱領性法律,能源法的起草和制定醞釀多年,學界和實務界呼聲很高,至今遲遲未能出臺,足見利益協(xié)調之難,立法之不易,但社會各界對于將“確保能源安全”和“推進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確立為立法的兩大主旨,業(yè)已達成廣泛共識。
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的重點,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該政府管的歸政府,該市場管的歸市場”,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不是全部作用。政府調控也不可或缺,否則也會“孤掌難鳴”。市場調節(jié)和政府調控,理應雙輪驅動。政府從對資源直接配置的體制中退出后的“無為”,不等于“無所作為”。在確立市場規(guī)則、優(yōu)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jiān)管、維護交易秩序、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政府應當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我國能源領域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qū),留下的多是“硬骨頭”,光靠“摸著石頭過河”可能行不通,更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制度設計。制度頂層設計與基層改革探索要上下呼應、形成合力。我國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必須從頂層謀篇布局,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多維聯(lián)動,明確路徑,從源頭上防止改革碎片化。
一是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取消和下放一批能源領域的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類的行政審批,把政府在能源領域的許可、審批、處罰、強制、收費等公共權力統(tǒng)計列表并公之于眾,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壓縮權力尋租空間。截至到2014年6月底,國務院已經取消和下放468項行政審批事項。今年全年將取消和下放200項含金量高、能夠激發(fā)市場活力的行政審批事項,更多地釋放改革紅利。
在行政許可方面,美國立法的經驗值得借鑒,即所有的行政許可在網上辦理,與當事人不見面,這樣既提高效率、方便公眾,也壓縮了公務人員的自由裁量和權力尋租的空間。